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等八部法律的的决定(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)
来源:中国人大网
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:
一、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作出修改
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:“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,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、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,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,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、驾驶培训班由农业(农业机械)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。”
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,重新公布。
编 辑: 李倩文
责 编: 刘静波
http://www.npc.gov.cn/npc/c30834/202104/e6b6395f545046d7b958632d9601d027.shtml